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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土十条”正式起航 八种污染行为将遭重罚

发布日期:2016-02-22

2月1日,《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为从源头预防土壤污染,《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和部门应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严格产业准入,防止新增建设项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淘汰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依法限期整治或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同时,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制度,农用地划分为环境安全区、环境警戒区与环境污染区。其中,污染区要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严格用途管制。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制度,鼓励企业实施土壤污染责任保险。

《办法》规定,未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计划等8种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种将重罚的行为分别为

  1. 环评工作中未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的;

  2. 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

  3. 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4. 未按照规定开展污染地块风险评估、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5.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未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的; 

  6. 未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未按照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实施土壤污染控制及修复活动的;

  7. 在土壤修复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土壤污染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

  8. 在土壤修复工程完成后未按照规定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及报送备案的。

据专家介绍,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事故调查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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